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9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遊艇於承造期間遭火災燬損致未能出口其取得之預收貨款課稅釋疑
要旨
二49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遊艇於承造期間遭火災燬損致未能出口其取得之預收貨款課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接受國外客戶訂購遊艇,於承造期間遭火災燬損致未能出口,其取得之預收貨款應否課徵營業稅及其進項稅額申報溢付之營業稅額得否申請退還等疑義乙案。說明:二、旨揭公司取得案關預收貨款係國外客戶支付其投入遊艇施工之代價,惟因火災而無法將建造中之遊艇及材料交付買方,該預收貨款既無須返還買方,核屬提供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取得之代價,其銷售額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該公司於上開遊艇產製期間取得案關進項稅額申報溢付之營業稅額,得於退稅限額內申請退還。(財政部99/05/04台財稅字第099001246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9 款類次:2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