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4自由港區事業在港區內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要旨
十4自由港區事業在港區內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函釋全文
自由港區事業在自由港區內銷售勞務(含提供倉儲及相關處理勞務)與國外客戶,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編者註:現行第28條)第2項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零,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檢附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財政部95/11/16台財稅字第095005480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4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