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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8長照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從事長照服務營業人繼續提供長照服務免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四8長照法施行前已依規定從事長照服務營業人繼續提供長照服務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期照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於本法施行後,依本法第62條規定繼續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07/08/03台財稅字第107006199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8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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