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1依法受託辦理職業訓練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要旨
四11依法受託辦理職業訓練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依職業訓練法、就業服務法及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職業訓練之勞務,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所稱社會福利勞務;勞動部或地方政府依上開規定委託營業人代辦之職業訓練勞務,核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04/08/27台財稅字第104045692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1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