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3勞動合作社屬勞工團體其所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
要旨
四13勞動合作社屬勞工團體其所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依合作社法核准設立之勞動合作社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所稱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勞工團體,其所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符合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之4規定者,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06/02/08台財稅字第105007367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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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3 款類次:4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