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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3政府委託教育機構辦理社區大學之勞務收入免稅

會議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五13政府委託教育機構辦理社區大學之勞務收入免稅

函釋全文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教育機構或團體辦理社區大學收取之教育勞務收入,既經貴部(編者註:教育部)認定屬教育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6/12/19台財稅字第096045610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3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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