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3政府委託教育機構辦理社區大學之勞務收入免稅
要旨
五13政府委託教育機構辦理社區大學之勞務收入免稅
函釋全文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教育機構或團體辦理社區大學收取之教育勞務收入,既經貴部(編者註:教育部)認定屬教育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6/12/19台財稅字第096045610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3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