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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4學校接受職業訓練局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06 日

要旨

五14學校接受職業訓練局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高級職業學校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編者註:現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〇〇分署)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予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8/07/06台財稅字第098002721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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