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4學校接受職業訓練局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要旨
五14學校接受職業訓練局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取得之收入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高級職業學校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編者註:現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〇〇分署)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取得之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予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8/07/06台財稅字第0980027213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