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5學校承租房屋做為員生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免徵營業稅
要旨
五15學校承租房屋做為員生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學校向外承租房屋做為學生及教職員工宿舍,並向師生收取相關費用,核非屬招商承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8/09/24台財稅字第0980456050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5 款類次:5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