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1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之員工消費合作社門巿及委辦之銷售額免稅
要旨
十14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之員工消費合作社門巿及委辦之銷售額免稅
函釋全文
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設有員工消費合作社,其門市部分及委辦部分之銷售額,屬政府委託代辦之業務,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得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7/09/05台財稅字第097004175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0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