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一14農會之信用部與他部門合併後銷售所承受債務人抵押之不動產其免稅之條件
要旨
十一14農會之信用部與他部門合併後銷售所承受債務人抵押之不動產其免稅之條件
函釋全文
○○農會之信用部與其他營業部門合併,以農會名義作為營業稅之納稅單位,其銷售承受債務人抵押之不動產如係依法經營,且承買人如具有該會會員身分,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5/03/31台財稅字第095045017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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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4 款類次:11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