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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一16期貨公會舉辦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等課程收入免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100 年 01 月 07 日

要旨

十一16期貨公會舉辦期貨商業務員在職訓練等課程收入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舉辦期貨商、期貨顧問事業及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在職訓練等課程,如經查明受訓業務員所屬公司為公會之會員,且其課程費用係由該公司會員支付,則公會舉辦在職訓練課程所收取之收入,應認屬其依法經營銷售與會員之勞務,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00/01/07台財稅字第099004824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6 款類次:11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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