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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二1寺廟出售金紙之收益不得免徵營業稅

要旨

十二1寺廟出售金紙之收益不得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茲准內政部57年1月27日台內社字第262405號函開:「查宗教寺廟不屬救濟事業範圍,但得依法辦理有關救濟之事業。」查宗教寺廟既不屬慈善救濟事業範圍,本案○○宮管理委員會所經營金紙買賣之營業收益,自不得依照營業稅法第7條第10款(編者註:現行第8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57台財稅發第313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八十五年版;則次:1 款類次:12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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