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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九25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加工品免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100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十九25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加工品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農民銷售自產蔬果自製之蜜餞、天然酵素及手工醋,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9月7日農授糧字第1000155763號函略以,農業發展條例第47條規定:「農民出售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免徵印花稅及營業稅」,然因產業特性差異,有部分農產物如青梅、茶葉等,並不直接食(飲)用自田間收穫之最終產物,必須經適當加工處理,該產物方具商品價值,故農民本身所生產之農產品,應包含自產農產加工品;爰免徵營業稅之審認,當不宜以所生產銷售之農產品是否「未經加工」為要件。(財政部100/10/03台財稅字第100003669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5 款類次:19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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