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十九27四季橘及百香果與檸檬原汁免徵營業稅
要旨
十九27四季橘及百香果與檸檬原汁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四季橘及百香果經貴會(編者註:現為農業部)核認與檸檬同具有原汁不宜直接飲用而需稀釋飲用之特殊性,其經簡易壓榨程序取得原汁,未改變原汁原味性質,且作為原料供應型態者,同意比照本部101年1月6日台財稅字第10100001520號函釋規定,其銷售額免徵營業稅。(財政部102/09/17台財稅字第102006514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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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7 款類次:19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