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十一5營業人銷售發芽米者免徵營業稅
要旨
二十一5營業人銷售發芽米者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營業人銷售以糙米經泡水催芽乾燥之發芽米,雖經處理,惟其本質、外觀、食用方式與糙米類似,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1/09/19台財稅字第091045576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5 款類次:21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