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十一6營業人銷售稻米混合包裝米者免徵營業稅
要旨
二十一6營業人銷售稻米混合包裝米者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營業人銷售稻米混合包裝米,如其內容均屬免徵營業稅之稻米,尚無與其他非稻米之貨品混合包裝,既未改變其原始性狀,更非米製品加工,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2/10/15台財稅字第092045680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6 款類次:21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