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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十一7稻米未經預糊化直接研磨成米穀粉之生粉摻配於麵粉銷售免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01 日

要旨

二十一7稻米未經預糊化直接研磨成米穀粉之生粉摻配於麵粉銷售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一、稻米未經預糊化直接經乾磨、半乾磨、濕磨等方式研磨成米穀粉之生粉,摻配於麵粉銷售,如未改變稻米、麵粉原始性質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二、稻米經加熱熟成(已預糊化)再磨成粉,已變更其原始性質,非屬生粉,依本部84年2月23日台財稅第841607538號函規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之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財政部101/11/01台財稅字第1010065245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7 款類次:21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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