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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十二7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之營業稅徵免釋疑

會議日期 101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二十二7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之營業稅徵免釋疑

函釋全文

一、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以下簡稱保經保代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購進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如經查明該保經保代公司確屬專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且該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於銷售時免徵營業稅。二、保經保代公司100年12月31日以前之進、銷貨,於101年1月1日起發生退出(回)或折讓情事,屬銷貨退回或折讓部分,應由營業人檢附證明文件,核實於銷貨退回或折讓發生當期,扣減營業人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所載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屬進貨退出或折讓部分,營業人應於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自動補報補繳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所載營業稅額。(財政部101/05/14台財稅字第101000732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7 款類次:22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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