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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十三1人壽保險業責任準備金徵免稅規定

會議日期 59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二十三1人壽保險業責任準備金徵免稅規定

函釋全文

關於人壽保險業轉入下年度責任準備金餘額應否課徵營業稅問題,茲核釋如次:(一)人壽保險業轉入下年度責任準備金餘額,應准免課營業稅。(二)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應依保險法施行細則及部頒各類保險費率公式規定標準(編者註:93年7月1日起改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職掌)提列,其不依該項標準提列者,其超過部分應令飭轉正,補行課徵營業稅,並依有關規定處罰。(三)人壽保險業之責任準備金,不得任意轉出,如發現有不依規定轉出情事,應即糾正,其遵令收回者,准免課營業稅,否則仍應課稅處罰。(財政部59/04/03台財稅第2242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23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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