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十六7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軍用車輛免徵營業稅
要旨
二十六7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軍用車輛免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6款所稱「戰車」係指「作戰用車輛」,凡銷售與國防單位使用之軍用車輛(不包含辦公用之車輛),依上開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91/07/16台財稅字第091045424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7 款類次:26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