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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十5關於特定貨物範疇核釋

會議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三十5關於特定貨物範疇核釋

函釋全文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不在此限。次按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2條第4款(編者註:現行第3條第5款)前段規定,特定貨物,指可隨旅行攜帶出境之應稅貨物。準此,特定營業人銷售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予外籍旅客,因黄金係免稅貨物,而加工費係屬勞務,二者皆非特定貨物範疇,不適用外籍旅客購物退稅規定。(財政部98/12/10台財稅字第0980458316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5 款類次:30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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