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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十一2本款所稱主管機關應以中央主管學術科技研究機關為限

會議日期 95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三十一2本款所稱主管機關應以中央主管學術科技研究機關為限

函釋全文

主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1款規定所稱「主管機關」,應以中央主管學術、科技研究之機關為限。說明:二、旨揭中央主管學術研究之機關為教育部。(財政部95/10/23台財稅字第095045633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2 款類次:31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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