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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十四4離島地區營業人於當地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得放棄適用免稅

會議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要旨

三十四4離島地區營業人於當地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得放棄適用免稅

函釋全文

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銷售並交付使用貨物或提供勞務,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得依同條例第1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財政部核准放棄適用同條例第10條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但核准後3年內不得變更。(財政部99/06/25台財稅字第099001938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34 章節:第二章減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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