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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按保險業稅率課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104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按保險業稅率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一、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其性質既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編者註: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屬保險業務之一,核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保險業業別中之其他經營保險業務之事業,自101年1月1日起,適用同法第11條第1項所定稅率,並按第4章第2節特種稅額計算規定計徵營業稅。二、保險經紀人及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業務之招攬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係屬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及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財政部101/01/02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財政部103/08/05台財稅字第10304597050號令、財政部104/05/06台財稅字第1040057583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稅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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