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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依法兼營保代或保經紀業務收取代理費收入等適用2%稅率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28 日

要旨

銀行依法兼營保代或保經紀業務收取代理費收入等適用2%稅率

函釋全文

銀行依保險法第163條第5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保險代理人從事代理業務或保險經紀人洽訂保險契約、提供相關服務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核屬經營銀行、保險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及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2條第6款規定,自104年3月1日起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財政部104/08/28台財稅字第104006334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稅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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