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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暨國內共同基金之手續費收入適用2%稅率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銀行以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暨國內共同基金之手續費收入適用2%稅率

函釋全文

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暨國內共同基金業務之信託手續費收入,屬銀行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編者註:現為銀行業經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依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適用2%營業稅稅率。(財政部90/12/05台財稅字第090045750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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