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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契約所獲管理費等收入適用2%稅率

會議日期 104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契約所獲管理費等收入適用2%稅率

函釋全文

保險業銷售投資型保險契約連結之金融商品(如:基金、結構型債券及金融債等標的)所獲相關管理費、通路服務費或手續費等收入,其性質與證券業、證券投資信託業銷售其他金融商品收入相同。基於相同金融商品之一致性課稅原則,依銀保本業收入認定辦法(編者註: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5款規定,認屬銀行、保險本業以外收入,按2%營業稅稅率計徵營業稅。(財政部104/04/07台財稅字第10304041121號書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稅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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