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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辦理勞工退休基金業務之手續費收入適用2%稅率

會議日期 105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銀行辦理勞工退休基金業務之手續費收入適用2%稅率

函釋全文

銀行信託部受託辦理勞工退休基金業務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屬經營信託投資業專屬本業之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2%稅率。(財政部105/12/09台財稅字第105046678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稅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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