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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原則上採查定課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91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原則上採查定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銷售公益彩券所取得之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銷售公益彩券之營業人,不論其取得之佣金收入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應准予免用統一發票,並併計其他營業項目之查定銷售額,按稅率1%課徵營業稅。(財政部91/09/05台財稅字第091045498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稅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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