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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原則上採查定課徵營業稅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原則上採查定課徵營業稅

函釋全文

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取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財政部98/03/09台財稅字第097005661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稅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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