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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船舶進港卸貨由船務代理業者代付之費用得申報扣抵

會議日期 96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外國船舶進港卸貨由船務代理業者代付之費用得申報扣抵

函釋全文

主旨: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所屬船舶載運進口貨物來台卸貨,由其船務代理業者代為支付港灣、棧埠等費用,取得以該代理業者名義之進項稅額憑證,按本部76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760074195號函規定,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說明:二、至船務代理業者向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收回旨揭代墊款項,核非屬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代價,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財政部96/01/17台財稅字第096045043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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