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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由在臺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支付機師空服員住宿等費用可申報扣抵

會議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要旨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由在臺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支付機師空服員住宿等費用可申報扣抵

函釋全文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由其在臺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支付機師及空服員因飛航行程來臺住宿等相關費用,取得以該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名義之進項稅額憑證,依本部76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760074195號函規定,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97/08/18台財稅字第097040795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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