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當期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前申報扣抵
要旨
非當期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前申報扣抵
函釋全文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非屬當期之進項稅額,不得提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提前申報扣抵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財政部107/08/29台財稅字第107046109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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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