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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售貨予租賃公司再分期付款買回之進項稅額原則上可申報扣抵

會議日期 97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售貨予租賃公司再分期付款買回之進項稅額原則上可申報扣抵

函釋全文

主旨:營業人銷售貨物予租賃公司,復以分期付款方式向租賃公司買回系爭貨物,所取得租賃公司一次全額開立之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准予參照本部87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71954410號函釋規定辦理。說明:二、租賃公司係屬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其出售系爭貨物時,於貨物價款外加收利息,並將利息列入銷售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則買回系爭貨物之營業人取具該紙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除有同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情形外,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97/06/10台財稅字第097002004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38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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