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等情事之處理方式
要旨
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等情事之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買受人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時,得於該證明單之蓋章欄以簽名或蓋章擇一辦理,並免填寫買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財政部97/08/18台財稅字第097003546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4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