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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業人於網站刊登求才廣告取得之合法憑證准予申報扣抵稅額

會議日期 97 年 09 月 01 日

要旨

營業人於網站刊登求才廣告取得之合法憑證准予申報扣抵稅額

函釋全文

營業人於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人事求才廣告,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97/09/01台財稅字第097040775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4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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