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特銷稅額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者免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
要旨
特銷稅額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者免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
函釋全文
營業人銷售特種貨物,除該營業人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4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應依該條例第14條規定辦理者外,如該特種貨物之特銷稅額已於上一階段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營業人並將該特銷稅額於本次銷售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者,毋庸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未將該特銷稅額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者,應就其銷售貨物收取之全部代價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財政部101/04/20台財稅字第101000162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