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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六4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股利收入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會議日期 91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六4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股利收入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函釋全文

兩稅合一實施後,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第42條不分項)規定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依本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規定辦理申報時,應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編者註:自107年1月1日後按獲配股利金額申報)。(財政部91/10/21台財稅字第0910456083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則次:4 款類次:6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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