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開發限期信用狀所收利息屬授信收入應報繳營業稅
要旨
銀行開發限期信用狀所收利息屬授信收入應報繳營業稅
函釋全文
○○銀行接受國內進口廠商申請,開發限期信用狀,給付國外出口廠商,其向國內進口廠商收取之利息,既據稱係基於「授信」之所得,核屬該行等之業務收入,而支付國外銀行給予該項信用狀貼現利息,乃屬業務支出,自應按該項收入之利息金額依法報繳營業稅,並不得減除支付國外銀行貼現利息後,照差額計徵。(財政部56/08/11台財稅發第07896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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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