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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行業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協商減免之利息得彙總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會議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銀行業與逾期放款債務人協商減免之利息得彙總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函釋全文

一、銀行業營業人對於逾期放款案件,與債務人進行債務協商而同意減免其利息負擔,該減免之利息收入如已報繳營業稅者,得於同意減免之當年申報最後一期銷售額及營業稅額時,檢附證明文件,彙總全年度所減免之前開利息收入,核實申報扣減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二、銀行業營業人應將前開債務人之名冊及減免利息等證明文件裝冊保管,其以電子計算機處理帳務者,得以資料儲存媒體代之。(財政部97/07/30台財稅字第097003340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9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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