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課徵營業稅規定
要旨
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課徵營業稅規定
函釋全文
國內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如國內證券商與委託人間訂有代收轉付合約者,可按扣除轉付國外手續費後之差額,報繳2%營業稅。至前開國內證券商代收轉付國外之手續費,其委託人如屬國內投資人者,該委託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前開國內證券商得代為報繳之。(財政部98/05/22台財稅字第098045298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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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0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稅額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