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業項目登記方式

會議日期 98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之營業項目登記方式

函釋全文

二、營業登記規則第2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稅籍登記規則第3條第2項)規定所稱登記基本資料,包括公司或商業組織登記所營業務,是營業登記之「營業項目」與公司或商業登記之所營業務資料一致。四、公司、獨資及合夥組織營業項目之營業登記,比照公司或商業登記所載之方式辦理,即得以明確列舉營業項目登記或採列舉營業項目後增訂概括方式登記。採列舉營業項目後增訂概括方式登記之營業人,嗣後新增非許可營業項目,得免向登記機關及稽徵機關洽辦變更登記,惟該等營業人如仍有變更登記營業項目需求者,仍應先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營業項目登記後,再檢件向稽徵機關洽辦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財政部98/11/16台財稅字第098045745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3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後公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