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鄉村住宅未依規定登記而作民宿使用無免辦營業登記之適用
要旨
鄉村住宅未依規定登記而作民宿使用無免辦營業登記之適用
函釋全文
鄉村住宅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尚無本部90年12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00071529號函有關將民宿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財政部96/10/18台財稅字第096004346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房屋稅條例/一一一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七年版、房屋稅條例/一O二年版、房屋稅條例/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