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機構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自用為主於有賸餘時始出售者免辦營業登記
要旨
政府機構等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自用為主於有賸餘時始出售者免辦營業登記
函釋全文
(一)有關自然人、政府機構或公立醫院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與貴公司(編者註:○○電力公司)簽訂購售電契約進行電能買賣行為,既以自用為主,於有賸餘時,始有收購電能之情事,尚非以銷售電能為目的,可免辦營業登記。(二)另政府機構或公立醫院將其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所產之自用賸餘電能銷售與貴公司時,應於收款時開立「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額繳款書」(編者註:現為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營業稅,記帳聯及扣抵聯交付貴公司作為記帳及進項稅額扣抵憑證。至於有關自然人部分,則應由貴公司於付款時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第4聯(編者註:現為第3聯)作為記帳憑證。(財政部賦稅署95/10/16台稅二發字第095045564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