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登記名稱變更原欠稅款應由變更後公司繳納
要旨
公司登記名稱變更原欠稅款應由變更後公司繳納
函釋全文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請變更事業名稱,原欠稅款應否由變更名稱後之公司負責繳納,經函准經濟部12月12日發文經台(48)商字第18225號函復略以:『依照公司法成立之公司,變更公司名稱及其他法定登記事項,其登記事項雖有變更,但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法人)並未變更,故其所享權利與應負義務,並不因法人登記事項之變更有所更易,亦即公司變更名稱與公司變更名稱後其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公司)自應前後繼續不能中斷』等由到部,合行令布知照。(財政部49台財稅發第2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