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被命令合併者其稅籍資料按變更登記處理
要旨
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被命令合併者其稅籍資料按變更登記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農、漁會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農業金融法規定,命令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被合併之農、漁會無需解散,其稅籍資料請按變更登記方式辦理。說明:二、按農業金融法第36條規定之「命令合併」,係中央主管機關以公權力介入,命令經營不善之農、漁會信用部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乃具有強制性之行政處分,非由合併雙方自行決定,且被合併之農、漁會無需解散,亦無解散之事實,故該被合併之農、漁會無需辦理註銷登記。(財政部96/09/29台財稅字第096045359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