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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公司售貨先收款開發票再向工廠提貨者應於提貨單註明發票號碼

會議日期 57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一2公司售貨先收款開發票再向工廠提貨者應於提貨單註明發票號碼

函釋全文

查公司向工廠提貨,是否應開立提貨單係屬公司內部之作業程序,而公司與工廠不在同一地址者,公司向工廠提貨,似必具有提貨單性質之單據,應毋庸另行規定。公司出售產品,先行收款,並已開立發票,而指定購買人向工廠提貨者,應由公司於提貨單據註明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以利查核。(財政部57/04/25台財稅發第523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三年版、營業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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