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營利事業委託加工以材料折抵工資應由雙方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要旨
一3營利事業委託加工以材料折抵工資應由雙方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委託其他廠商加工以剩餘材料折抵工資,分別由雙方開立銷貨及加工收入統一發票。(財政部58/05/09台財稅發第0503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營利事業委託加工以材料折抵工資應由雙方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營利事業委託其他廠商加工以剩餘材料折抵工資,分別由雙方開立銷貨及加工收入統一發票。(財政部58/05/09台財稅發第05035號令)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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