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酒品產製廠商不論銷售額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仍應領用統一發票
要旨
一6酒品產製廠商不論銷售額是否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仍應領用統一發票
函釋全文
○○酒坊食品企業社不論是否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仍應依規定(編者註:係指菸酒稅稽徵規則第17條)領用統一發票並依相關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財政部96/08/22台財稅字第096045388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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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營業稅法/九十七年版;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