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3航空公司開立搭機證明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發票
要旨
一43航空公司開立搭機證明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發票
函釋全文
○○航空公司開立搭機證明所收取之手續費,既係按每航段向旅客收費方式,以供證明旅客搭乘班次,應屬交通運輸事業經營運輸業務所發生之營業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款(編者註:現行第3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稅款。(財政部98/08/12台財稅字第098003897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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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營業稅法/一一四年版、營業稅法/一一O年版、營業稅法/一O一年版、營業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3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 稽徵

